日前,为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探索氢能产业发展新路径,内蒙古能源局、应急管理厅和工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通知》。文件指出:
一、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和制氢加氢站。
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三、本通知文件中“制氢项目”和“制氢加氢站”均指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不包含化石能源制氢和工业副产氢。
四、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的储存、运输、充装、使用执行现行相关规定。
国内各地方一直致力于推动氢能管理办法的政策“破冰”,尤其是制氢端的管理办法,从近几年国内相关的政策制定情况来看,制氢端管理办法的政策“破冰”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1年-2022年上半年的“探索在非化工园区开展制氢”;
第二阶段,2022年下半年-2023年上半年的“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
第三阶段,2023年下半年开始的“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和制氢加氢站,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截至目前,明确“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省级行政区已有吉林、河北和内蒙古,此外部分城市及地区也发布了相关的政策。随着各省份绿氢项目的进一步爆发,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地区发布类似的政策,同时更多的项目也将逐步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