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交通委、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扫描文末二维码可查看政策源文件。
在氢能方面,《办法》指出: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通过鼓励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或者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 150 吨标准油及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电力、液化天然气、氢燃料,对本市交通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 100 吨标准油及以上的项目。
(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要求重点支持或者市政府鼓励支持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 " 以奖代补 " 资助方式,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以下分别简称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际节能减排量(燃油替代量)等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额度。所涉及交通工具或者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节能减排量(燃油替代量)应当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三)场内特种设备电能及氢燃料替代燃油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 5000 元给予一次性资助,单车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
(四)对于电动船舶项目,按照船舶动力系统成本(包括电池及电力推进系统)的 30%予以补贴,其中营运客船给予 40%的补贴,单船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电池及推进系统成本以建造船厂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上述支持方式和标准中的一类给予资助。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根据技术发展及市场应用推广情况,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