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件提出,能源主管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科学规划布局电化学储能电站,规范电化学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政务服务管理(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电化学储能电站备案管理,指导项目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备案,在备案文件中明确项目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项目安全监管责任。所有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须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管理,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监控,每半年组织一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保障电力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要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电网公司要严格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并网技术标准要求的电站,杜绝“带病并网”。住房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统筹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退役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调研、培训、检查、执法等。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化学储能建设与运行情况数据信息共享,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消防救援部门要推动建立电化学储能电站火警信息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