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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新型储能电站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9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新一轮输配电价征求意见稿。其中《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网所属电厂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资产,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厂资产,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本办法自 2026 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与此同时,该文件还提出:两部制电价的容(需)量电价与电度电价,原则上参考准许成本中折旧费与运行维护费的比例核定。电网企业服务于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型主体时,探索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回收。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比例计算公式为: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司收取。

各省级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网支付的容量电费,以区域电网对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程度为基础,综合考虑跨区跨省送(受)电量、年最大负荷、省间联络线备用率和供电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为主或以联网功能为主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形成输电价格,加强全过程监管。探索实行输电权交易,以进一步提升专项工程利用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编制说明》指出,本次主要修订四个方面,其中适应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新要求修订的内容。一是明确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或联网功能为主的工程,探索实行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电价,以提高通道利用率、促进电力资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二是明确对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等新业态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适应公共电网需随时提供稳定供应保障服务的形势,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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